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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法律制度:OTP 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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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4 11:04: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亨德森和塔夫瑟法官指责检察官“挑挑拣拣”,因为她提供的证据侧重于犯罪事件(§1888)。这句话在评论中也得到了呼应,但我认为这种批评是没有道理的。检察官提供明显犯罪事件的证据并不是“挑挑拣拣”。相反,提供可能犯罪事件的证据是检察官的职责。“挑挑拣拣”的反对意见源于这些误解——对一致实施的期望和错误的种族灭绝式比较。你不必证明警察在与目标群体的所有或大多数互动中都试图伤害人们。种族灭绝或系统性攻击甚至不需要这样做。


法官(和其他人)批评错误的调查实践是完全适当的。然而,在国 阿根廷 Whatsapp 数据​ 际刑事法院的背景下,批评往往表明对相关法律制度(例如第 9 部分)和司法协助的不熟悉。一个可能的例子是塔夫瑟法官的斥责:“我难以置信地看到,检察官和她的调查人员没有正式扣押原始物品,而是简单地复印了它们”(§91)。这一批评在评论中得到了呼应,但我请读者停下来进行批判性思考。当你进入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档案馆时,你通常不会带走原始文件。这是国家和国际合作的标准做法。  

人们经常批评国际刑事法院不遵循国家警察熟悉的步骤,却没有考虑到检察官办公室不是警察。它没有国家警察的法律权力、资源或人员水平。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特别机制,其在《规约》中的调查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司法协助”方法。国际刑事法院调查人员在《规约》下的权力非常有限,但与领土国家谈判后拥有额外权力。由于可受理性制度,国际刑事法院官员经常必须“迟到”,他们依赖合作伙伴,而合作伙伴的资源可能有限,而且会面临混乱局面。人们批评检察官办公室没有立即保护犯罪现场或证据,但往往没有考虑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限制。此外,国家警察在处理单一犯罪时所期望的法医标准可能完全不适合大规模犯罪。

启示

我的目的是提请大家注意那些需要研究的善意但前所未有的证据标准。在我看来,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要成为一个可行的论坛并履行其社会职责,就必须纠正这些标准。我在这里只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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