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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旧规则进行投标或签订合同的权力仅以文本形式予以规定,并且该选择必须在通知或通知或直接合同文书中明确表明,申请是禁止与本法及前款规定并列。 该手段的语义集有两个前提:第一,通知或通知或直接缔约文书是所选择的表明所采用法律制度的法律行为;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禁止新法与旧法合并适用。 在分析的第 6/2022 号意见、联邦审计法院代表 TC 000.586/2023-4 的技术审计声明以及最后由管理秘书处发布的通函信息时,问题出现了。当时经济部的去官僚化、管理和数字政府特别秘书处 (Seges),总务系统 (Sisg) 的中。
法律和新法律的有效期的时间范围逃避了行政辩论,将通知或通知或直接合同文书视为一种法律行为,为所选法律制度(新的或旧的)提供即时性和公开性。为此,该通知完善了在单一制度下招标阶段已实施的行为和程序的效果,因为禁止联合适用法律。换句话说,该通知表现为对过去行为的批准和公布行为。 所有 电话号码数据库 这些都说明了这样一种假设,即法律规范(在本例中为新法第191条)具有限制、延长、恢复、即时、修改或消灭法律效力的权力,只要不违反原则即可。追溯力受到尊重 [10]。因此,在新法第 193 条第 II 款的立法竞争期间单地启动选择一项或。
另一项法律的招标程序,可能具有特殊的极端性第8,666 /93号法,根据新法第191条的最佳解释。 明确禁止法律制度的结合,而采取一项或另一项行动,例如初步技术研究或职权范围作为其中一种制度发生的时间框架,似乎并不可信。从技术上和分析上讲,这将理清招标作为公法下的过程、程序和法律关系的法律概念。如果是这样,立法技术和法律本身应该概述时间框架并立即适用于待决程序,就像在隔离行为或程序阶段的系统中处理的那样。 例如和反思:在第 8,666/93 号法律推动的经理论证和技术研究的情况下,违反了招标对象的规定,但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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