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bas 与慈善实体活动手段的合宪性
社论:民用宪法法律税 颁布第 187 号补充法的目的是要求对慈善实体进行认证,并规范《宪法》第 195 条第 7 款所述的社会保障缴款豁免程序。 该法第 1 条指出,根据我们的大宪章第 146 条第 II 项和第 195 条第 7 款,它规定了限制联盟对慈善实体征税权力的条件,上述捐款的情况。然而,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这一法律障碍。 费尔南多·马尼卡 (Fernando Mânica) 在讨论补充法监管的局限性时澄清说: “补充法在规范税收豁免的形式方面的功能有限,必须仅限于解释宪法文本和界定能够保证宪法豁免命令有效效力的文书。宪法下的立法不能限制、扭曲或废除宪法规定了豁免权。它必须只提供其实施并保证其控制” 。 Roque Carrazza 针对同一主题澄清道: “在这种情况下,补充法必须只考虑形式方面,即仅限于指出能够确保所讨论的宪法戒律有效的措施。它不能限制、歪曲或废除它。 这样,我们想要确定的是,宪法绝对没有赋予立法者额外的权力,通过社会保障的社会缴款来打开或关闭慈善社会救助实体的税收大门。相反,它只允许详细说明相关和适当的要求和内容。
限制享有有关豁免,但不妨碍豁免。此外,有关补充法只会规定享有豁免的条件。不可能改变社会援助慈善实体的概念,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联邦宪法本身对此进行了概述” 。 那么,这里我们就说,补充法必须限于形式方面,使我们宪法规定的有效性和安全 电话数据 性毫无疑问,宪法文本所确定的决定必须得到尊重和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不应该提出过高的要求,创新大标准的偏见,以压制已经实现的权利和保障。 《宪法》第 146 条通过补充法赋予立法者规范豁免权享有的权限,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制定阻止或阻碍豁免权享有的标准、要求和规则。换句话说,立法者没有全权阻止宪法权利和基本权利的享有。 在制定、编辑和确立享有豁免的要求时,立法者必须根据宪法文本中包含的概念和原则,甚至最高法院作为监护人的宪法角色已经提出的概念来指导其行动。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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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社会捐款的豁免权,第 187/2021 号补充法在涉及慈善社会援助实体时规定如下: "第 30 条. 慈善社会援助实体可以开展产生资源的活动,包括通过分支机构进行的活动,无论有无劳务转移,以为本补充法第 2 条规定的目的作出贡献,并在其会计中单独登记。并在其解释说明中强调。” 在一读中,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最后,立法者认识到社会援助实体支持活动的重要性和价值,并允许他们发展这些活动,以获得为其目的提供资金的资源。 然而,立法者却狡猾地一手让,一手退,他在同一份立法会上写下了以下内容: “第 31 条。社会援助实体认证的要求是: (…) V – 累计证明,在申请前一年: a) 将其大部分成本和开支分配给服务、计划或社会援助范围内的项目以及教育、卫生或两者领域的可认证活动(如果该实体也在这些领域开展业务);” 根据上述措辞,立法者要求慈善实体开展活动来产生资源,其成本不高于用于社会目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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