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生物多样性遗传遗产需要新的框架
环境的法律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前最大的挑战之一。生物体、气候、大气、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设计有效的法规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2012 年版的 WWF(世界自然生命星球基金会报告)报告称,自 1970 年以来,全球生命星球指数 (IPV) 下降了 30% 以上,这表明在 2012 年,脊椎动物数量平均减少了近三分之一。那个时候.时期. 热带IPV下降更为明显,几乎下降了60%,而温带IPV则上升了15%,反映出温带地区某些物种种群数量的恢复。 前科技部部长、国家空间研究所(Inpe)前所长卡洛斯·诺布雷在接受《罗达万岁》节目采访时提到,全球变暖的最大影响将是40%的生物物种灭绝。这一影响已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报告的初步发布中得到强调,预计将于2014年10月31日完成最终版本。 生物多样性除了作为对人类具有生理功能的生物遗传资源库外,还保证了不同生物物种之间的系统平衡。 最大的问题是如。保护生物多样性。除了施加压力的因素的复杂性之外,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不具备充分利用其生物潜力的技术这一事实也带来了经济挑战。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改变土地用途仍然v会产生更多财富。但这些反思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旨在允许发展中国家获得经济和技术资源,以换取对其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商业利用资源,从而使这种经济效益能够刺激生物 电话号码数据库 多样性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额外性。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出台之前,对于谁拥有遗传资源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国际层面上,遗传资源通常被视为人类的共同财产。 基于国家主权的理念,《生物多样性公约》阐明了国家自由管理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只要它符合《公约》的原则,这实际上决定了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中.. 这种监管自由受到签署国创造条件允许其他国家获取遗传资源而不施加违背《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的限制的义务的影响。 总之,《生物多样性公约》呼吁实施国家监管机制,通过公平公正地分享遗传遗产所带来的惠益来保证遗传遗产的获取,从而促进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换句话说,《生物多样性公约》仅仅定义了一个国际框架,用于定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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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和分享利益的国家制度。 巴西公布了MP 2.186-16/2001,采用了一种基于对遗传遗产和传统知识的研究、获取、生物勘探和国外运输的连续点事先控制的机制。该机制因其所寻求的控制水平而引起关注,表明立法者试图通过接近事先许可活动的制度来保证其有效性。 然而,尽管该系统设有众多控制点,但效率低下,Ibama 的检查行动证明了这一点,该检查行动已发出总计 498 份违规通知,并处以总计 2.2 亿雷亚尔的罚款。 限制和瓶颈 惠益分享制度尚未在巴西得到广泛采用的原因有多种。解释之一是,现行法规基于时间和空间上静态持有者的概念,这与遗传遗产和传播传统知识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不相容。此外,系统没有定义如何处理过去的访问以及采用的时间限制是多少。 此外,现行立法的程序瓶颈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的经济合理性不相容,因为监管充分性的交易成本和程序的不确定性阻碍了该机制的采用。一个例子是在生物勘探之前签订利益分享合同的义务,此时将进行经济勘探的产品和涉及的潜在回报尚未确定。 实际上,巴西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取决于伊巴马根据命令和控制逻辑实施的制裁,从环境角度来看,这已经被证明是不够的。 从法律上讲,监管效率低下可以说是由于程序不完善而导致违宪,因为监管负担限制了自由企业和科学研究的原则,而监管机制却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联邦宪法将限制获取遗传遗产和传统知识合法化,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但只要这些限制和与之相关的程序适合其预期目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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